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说法 >

行骗79名老人非法集资700余万 被告人获刑十二年

作者:小编 发布日期:2022-08-19 浏览次数:

投资公司高息回报为由行骗老人,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伙同毕某、赵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州市中心承租高级写字楼开设公司并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河南省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扩大生产为名,组织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组织酒会等形式向多名老年被害人非法集资。其间,为获取信任,李某组织部分老年被害人以实地旅游考察名义,到机械配件公司实地考察,许诺支付2%的月利息,并由毕某、赵某各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提供担保。收取被害人的款项后,李某等人当天予以提现、转移、分赃,并未实际用于机械配件公司生产经营。

  经查,李某等人向79名老年被害人非法集资721.49万余元,尚有703.58万余元未归还。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另案集资诈骗事实于2017年6月22日被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被解回温州再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其系骗取老年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其当庭认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万元,连同另案已作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分别返还各被害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诈骗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请进
提交留言
icon